周口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周口市建筑業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在周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行業的單位,自愿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高舉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科學發展觀,堅定實現“中國夢”的信心和決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國家和河南省、周口市的有關規章、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加強行業自律,積極反應訴求,維護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提供優質服務,推進建筑業現代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把周口市建筑業推向新的高度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周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本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周口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河南省周口市文明路北段。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探討我市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和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進行專題調研,并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建筑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推進建筑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進步,不斷提高工作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在本行業領域內全方位的開展咨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
(五)支持會員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行業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請,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
(六)積極展示建筑科技,并大力推進建筑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勞動生產力的提高,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七)發展同市內、外民間社團組織的聯系,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八)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的事宜;
(九)組織發展建筑業的公益事業,開展其他有益于行業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章程;
(二)自愿申請參加;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周口市內注冊的或外地進周施工的建筑業企業。
第九條本協會會員入會程序為: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三)經本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條本協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有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優先獲得協會服務;
(四)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
(五)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本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五)關心本協會工作,積極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承擔并按時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本協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按照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兩年不交納會費;
(二)兩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協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協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至少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理事會或者本協會1/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協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
(十二)決定本協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選舉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常務理事4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所稱本協會負責人,是指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不超過常務理事的1/3。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其中秘書長為專職且不超過60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協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協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負責人職務:
(一)會長、副會長所在單位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二)會長、副會長被所在單位取消其代表人資格的;
(三)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有損害本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的行為的;
(五)拒不履行職責的;
(六)存在違法違紀情形并受到相關司法和行政機關處罰的。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制定本社團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方案并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會長,不再履行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協會在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前任會長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協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協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組織籌備換屆工作。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向會員和社會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監事會
第四十條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發現本協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協會承擔。
第五章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有關規定,本協會的上級黨組織是周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由周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派本單位黨建組織員。
本協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信息公開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并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協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協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獎勵或政府購買服務所得;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本協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協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協會不得接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五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協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協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它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本協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協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八條本協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條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于2020年8月5日經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